中華民國機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初訂/ 104年12月05日修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再修/105年1月30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機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揚機器產業核心價值,促進機器產業永續經營發展,推廣國內外貿易,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辦理業務,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在國內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八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二、關於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知識之研究、教育、推廣及促進產官學合作等活動事項。
三、定期出版有關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之刊物,提供業者產品或研發心得發表園地,以加強相關資訊之流通,建構機器產業、機械工程提升機器產業全面數位電腦e化及國際行銷售服專業網站。
四、引進國外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新施工法及經驗交流,舉辦國內、外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業界及友會間之考察交誼,以提升同業專業知識及施工品質。
五、協助政府或學術單位研擬機器產業及機械材料及工法適用範圍。
六、承辦政府委託之評鑑、培訓、技能檢定、專業訓練及其他委辦事項。
七、會員營業之改善、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纂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八、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爭執調處,對會員之互助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險、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九、協助會員爭取機器設備、工程商機、國際行銷售服及關於事業廢棄物合法自處追蹤紀錄之法定權益保障、糾紛調解仲裁鑑定事項。
十、定期舉辦全國性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展覽,並籌備國際行銷售服網站或參加國內外商品展覽,以提升機器產業及機械工程品質水準。
十一、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二、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及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關於商業、服務業之就業服務有關事項。
十四、關於會員之聯繫合作、技術交流、互助互利及輔導事項。
十五、關於政府機關之交辦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九 條 凡在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各直轄市機器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機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均得參加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務活動。
因省機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機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縣(市)公會得直接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前項會員代表得由各會會員視需要隨時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及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均由本會依規定分別發給會員證書及會員代表證。
第 十二 條 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如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 十四 條 本會每一會員選派代表之名額,依下列負擔常年會費之比例定之。
一、全年負擔不滿新台幣肆仟貳佰元者,選派會員代表1名。
二、全年負擔新台幣肆仟貳佰元以上,不滿捌仟肆佰元者,選派會員代表2名。
三、全年負擔新台幣捌仟肆佰元以上,不滿壹萬貳仟陸佰元者,選派會員代表3名。
四、全年負擔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元以上,不滿壹萬陸仟捌佰元者,選派會員代表4名。
五、全年負擔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以上,不滿貳萬壹仟元者,選派會員代表5名。
六、以每增加負擔肆仟貳佰元為基數,增派會員代表1名為計算原則,以此類推。
第 十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報本會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並通知其原派之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在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應將選派或改派之會員代表委派書、相片及簡歷表,報由本會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所派之會員代表方得出席會議。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票。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如在原派團體中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其原派之會員團體應予另派。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當選為本會理事、監事後,如經其原派之會員團體改派者,其會員代表及理事或監事資格,應即喪失。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33人,組織理事會,監事11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出缺額時,分別依次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常務監事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分別補選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在本會或原派之會員團體中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本會章程(含依法規修改章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團體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議決本會章程外之各種章則。
七、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八、審訂會務業務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有關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請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三十六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提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業務,得置副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就各界及各縣市公會現、歷任理事長中遴選後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兩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任主席,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30日前通知,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召集,均應於開會15日前通知之。前項會議,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前項日期之限制,得報請主管機關列席。
第四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本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入會時由會員團體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以各會員團體常年會費(決算數),百分之15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會員以及各有關廠商自由樂捐贊助。
四、政府機關及團體補助費。
五、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六、雜項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均須逐年編號報告並公佈之。本會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由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私人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程另訂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國際交流名稱以縮寫簡稱:N.M.C.A.T 英文名稱:
”National
Machine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Taiwan”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會旗以
- .綠色地球為底:團結一心、重視環保地球觀。
- 金黃色齒輪為主:重視機械及零配件產品品質。
- 全台灣機械商業為中心,立足台灣,放眼全球。